机长提出辞职后拒绝飞行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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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4 11:28:17 |
|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4日电:一名在民营航空公司工作的飞行员,向公司提交辞职信30余日后,因拒绝再为公司飞行,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飞行员停止工作之日解除”,并判令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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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4日电:一名在民营航空公司工作的飞行员,向公司提交辞职信30余日后,因拒绝再为公司飞行,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飞行员停止工作之日解除”,并判令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今年50岁的杜某原系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机长。2004年,杜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于同年8月25日开始,与业务总部设在天津市的一家民营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杜某根据航空公司的工作需要,担任飞行教员及以上工作。合同签订后,航空公司先后给杜某发放安家费33万余元,在工作中杜某被聘为机长。
去年5月21日,杜某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信。信中写明:本人在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和教学计划。由于本人年岁已大,老婆和孩子也不适应这里的生活环境和气候。为了不给公司增添麻烦,望公司同意本人的辞职申请。航空公司收到辞职信后,希望杜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提交辞职信后,杜某在航空公司实际工作至去年6月23日。去年7月6日,航空公司向杜某邮寄《通知》,称公司即将进入运营旺季,要求杜某于7月9日前回公司继续参加工作。但杜某并未按《通知》要求如期返回公司。去年8月,航空公司对杜某做出了停飞决定。决定解聘杜某的“B737”机长及模拟机教员技术职务,并给予杜某停飞处理。
几经交涉无果,航空公司将杜某告上法庭。他们表示,杜某被公司录用后,陆续被聘为机长和模拟机教员,公司为其提供了优厚的福利待遇。该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请求法院纠正杜某的违法行为,判令杜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据此,杜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航空公司递交辞职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6月23日离开航空公司,然后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 律师说法
本案被告代理人——本市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表示,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劳动者的自由,飞行员也是一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也享有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而不应将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看作是“跳槽”而给予任何阻碍或限制。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认可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张家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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