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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政府信息公开法落到实处
2008-5-1 11:54:03
    简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颁布一年多之后,于今天正式开始实施。这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顺应政务信息公开的大势,表明了行政高层信息公开的意愿,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前一年有余的准备期,各级政府因应即将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措施多有出台。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施行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七方面问题共22条,新法实施氛围可谓渐趋浓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颁布一年多之后,于今天正式开始实施。这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顺应政务信息公开的大势,表明了行政高层信息公开的意愿,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前一年有余的准备期,各级政府因应即将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措施多有出台。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施行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七方面问题共22条,新法实施氛围可谓渐趋浓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以广受瞩目,与渊源深远的行政专制与保密传统有关。革命政权历经洗礼,斗争哲学持续热销,敌情意识长盛不衰,政府信息要从保密走向公开,几乎也意味着政府从革命走向现代。且不论权力天生而来的保密嗜好,仅仅是使行政权力转过身来面向公众,已是走向现代的政府初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正是朝向现代政府转型的积极形式,是政府意志主导之下的主动进取。条例之外的信息,正是被这些灼热的期待所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契合了不断走向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政治转型,展现了行政机关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但也要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能脱离既有的体制平台,在政府集权、公众弱势的基本格局之下,信息公开的进展如何、程度如何,完全受制于政府意志的主观调控。因而,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仍是政府主导下的有限信息公开,行政权力之手难以自解信息公开之结,若想寄望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改变行政权力独大且不受制约的局面,既不堪其重也极不现实。

    国内行政体系的信息公开,零散条文早有存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就规定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信息公开义务,乡镇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等形式也多有宣传,但效果流为敷衍,公众不以其当真。其实质就在于,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对政府权力的约束难以到位,当公众关切遭遇权力遮蔽,权力始终是最后的赢家。这使公众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的境遇却依然艰苦。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仍然要靠公民维权来不息推动的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也还有更为细部的工作要做。比如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天然会倾向于确定信息为保密而不予公开,何况据以判定信息界限的《保密法》、《档案法》都制定于上世纪,明显存在“标准过严、范围过宽”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法律进行修改,条例的真正效果显然受限。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效应,只能靠权力制衡、透明公开的政治运作来保证。没有这种良性的政治环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只能重复华南虎照的假而不倒、灾病疫情的以谎辟谣、新闻发言的过滤缩水这些怪现状,而深藏不露的密室政治、暗箱行政、闭门会议,仍将是真实运用的潜规则。当然,这些积弊深重的状况,显然也不是一部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可以全盘改变的。

    与当前普遍的公共机构不透明、不公开现状相比,国务院行政法规所定义的信息公开,事实上只适用于行政体系。无论是代议机构人大、政治协商组织政协,还是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尚不在此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内。更广大的公共生活、更深远的公共领域,还远未走向透明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效和有限,映照的是现实深处更多晦暗不明的角落。我们期待这是一个闪光的信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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