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在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中,刘非(化名)虽获得总分第一名,却被人事局以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为由拒绝录用。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4月29日,当地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 |
 庭审后刘非在门口答记者问
在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中,刘非(化名)虽获得总分第一名,却被人事局以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为由拒绝录用。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4月29日,当地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
难以回避“一夜情”
刘非是重庆市垫江县中心小学教师, 曾有一位女教师和他在同一个教研组,两人平常关系不错。2003年年底的一天,她来找他……“我们没有第二次。”
2004年7月,在垫江县纪委调查中,刘非承认和女教师发生了“一夜情”,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他曾报考垫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且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但此次招考规定,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予录用,他最终落榜。2004年9月,他被调到乡村小学任教,工资也被扣除了不少。此后,他又历经几次调动。
同事透露,刘非受到处分后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教学还是很努力。后因工作表现出色,他被调到了中心小学。2006-2007年,他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公务员政审时,刘非所在学校对他作出书面的高度评价: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成绩显著,是一位受领导赞赏,学生喜爱,家长称赞的优秀教师……
公务员“状元”被拒录
去年8月15日,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发布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简章。刘非符合报考条件,他曾专门打电话咨询像他这样受到过党纪处分的是否影响报名,得到肯定回答后才报考。
去年9月下旬,他参加了统一考试。10月底,刘非取得了笔试、面试第一名的成绩。面试前,人事部门进行了资格复审,刘非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真实资料,并通过了复审。
去年12月5日,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对他进行政审。有关人员对刘非曾受到过党纪处分的问题并没说什么。
今年1月17日,刘非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通知。通知显示拒录的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其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刘非曾于今年1月24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他查阅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重庆市纪委审理室《对受党纪处分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所作的说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期只有一年。我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早已过了影响期,此次考录简章也无因此拒录的规定,所以不应该再受影响”。之后,区政府维持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刘非的决定。
法庭内激辩何谓良好品行
他向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求助并得到免费代理的答复后,更增加了打官司的信心。
他们认为,《公务法释义》有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不能因刘非犯了一次错误就认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认定。周泽还认为,相关法律都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招录禁止性规定。渝中区人事局无权随意追加条件,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剥夺他被招录为公务员的权利。刘非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该区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对他依法录用。4月1日,他收到了渝中区法院立案通知书。
对此,渝中区人事局工作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材料显示,该局确认刘非考试成绩是同岗位第一,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对刘非政审中发现,他曾因通奸行为受过警告处分,遂作出了不同意录用的决定并报该局,该局经研究同意街道办意见,后又请示市人事局,后者回复:若经严密考察,确属不合格,同意按规定递补。所以,该局认为程序上没有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按规定空缺的职位应该由第二名递补,在刘非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局暂未通知第二名递补。
重庆市人事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人事部门有时处于两难境地,不录用受过处分的人,会有人说抓住以前的错误不放,没有胸襟,要是录用呢,群众会不会指责人事部门把关不严?
法庭外争论一错该否定终身
法庭外,争论也相当激烈。有人认为应该拒录:“一夜情”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如果连道德底线都守不住,当了公务员不知会做出啥事来。人事局在公务员竞争如此激烈,在“优中选优”原则之下,拒录有道德污点者无可非议。
也有人认为虽然“一夜情”应当受到谴责,但不应该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相关法律并无对“一夜情”者实行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必须防止把一些局部性的、阶段性的问题,夸大为全局性的、终身性的问题,“历史污点”已成为过去,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称,根据公务员法,只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录用的条件等3种情况,才不能担任公务员。党内警告处分显然不在此列,人事局不录用刘非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各执一词是非难分解
因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答辩称其有公务员录用的职权,行使职权是审慎的,对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有判断权,这属于录用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审查。被告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刘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具有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行。关于刘非“那件事”后获得的优秀党员和优秀教师的证据,被告认为,要德能勤绩综合考量,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品行良好。
原告称,被告是滥用职权,刘非虽受过警告处分,但并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录用的情形。对原告品行的判断权和录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公务员法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限制,被告行使此权力理应接受司法审查。对于被告不认可荣誉证书能证明刘非品行良好的问题,原告代理人称:党委政府难道会把一个品行不良的人评为优秀吗?被告的认识很难让人理解。
此案当庭未作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