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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提示:捐款渠道不同 税前扣除额有差别
2008-5-21 22:49:45

  当前,全市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纷纷捐款支援地震灾区,天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由于捐款渠道不同,个人或企业捐赠后,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标准有所不同。

  一、企业与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方式是:

  企业名义捐赠:

  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企业2008年的实现利润10亿,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12%=1.2亿元。捐款超过1.2亿元的,那么1.2亿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不足1.2亿元的,按照捐献金额给予扣除。

  个人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例如,某人2007年5月收入所得额为5000元,那么,此人的捐赠扣除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注: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这900元就不需要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超过900元的,在他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中扣除900元之后,再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不足900元的,按照卷

  转账、汇款捐赠:

  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通过单位渠道捐赠: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二、企业与个人自行向灾区捐助则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依据捐赠凭证,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可全额扣除的机构为: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方网 编辑: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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