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平均值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
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36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325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270元。
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导致原房屋置换、变卖2年以上的家庭租房补贴额按所在区县最低月租房补贴额计发。
3.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对于家庭中有因上学、入托暂时居住在此的本市(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常住的人员不计入享受补贴人数。
4.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家庭收入按认定的申请人家庭补贴人口的收入总和计算。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其中:
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月收入按我市城镇职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对明显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月收入按实际核定。
对“4050”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核定的月收入按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认定。
对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零计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须高于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应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学人员,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等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开具在学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
(3)申请家庭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优抚待遇人员的月收入,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计算,并计入家庭总收入。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或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不审核家庭收入。
(4)申请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员,经区县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属实的,其收入可不参与家庭收入认定。
(二)实物配租:
1.配租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2至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
2.家庭人口的认定。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申请人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的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为准。
4.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提出意见,履行规定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行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确定。
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的认定。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申请人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租房补贴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审核。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备案后,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二)租房及登记备案。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到市场上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进行核查。
申请人家庭在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失效日始,应当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三)领取补贴。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四)公布结果。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核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并建立申请人家庭管理档案,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备案。
(二)分配房源。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通知各区(县)交纳其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区(县)负担的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各区(县)交纳的补贴资金将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市住保办根据各区(县)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县)分配廉租住房。区(县)房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申请人进行分配。当房源不能满足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需求时,区(县)房管局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入围人选及轮侯顺序。区(县)房管局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三)签约。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60日内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和指定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存储凭证,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当申请人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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