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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案件被害人今后享受新“待遇”
2008-5-6 11:53:54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6日电:“五一”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陈先生被请到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一份权利告知书交给了他,并为其讲解了他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这是以往所没有过的。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6日电:“五一”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陈先生被请到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一份权利告知书交给了他,并为其讲解了他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这是以往所没有过的。 

    为帮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从今年5月1日开始首次对所有警方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中的被害人正式推出权利告知制度。 

    以前刑事案件发案后,被害人基本上没有任何知情权,有时为弄清一个问题要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四处奔波,效果也不太理想。随着检察机关权利告知制度的启动,被害人将彻底告别这类奔波之苦。作为此项制度的试点单位,北辰区检察院在对某案件中涉嫌故意杀害两名同学的陈某作出批捕的同时,还向该案被害人亲属发了“被害人权利告知书”。“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害人亲属在案件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办案检察官在与被害人亲属谈话时得知,被害人父母均为下岗职工,失去孩子后便一病不起,并且因案发现场在自己家中而不敢回家,只好在亲友家寄宿。了解情况后,检察官当即通知他们有权就该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应被害人家属的请求,检察官为他们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并帮助申请了法律援助。 

    被害人权利告知书有什么用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现在的刑事诉讼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批准逮捕前的提讯时和案件提起公诉前十天,检察机关将会通知其拥有的基本权利,从而保证嫌疑人的知情权。但是从案发到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案件另一方的被害人却没有被赋予任何权利。另外,在刑罚执行阶段,法律给予罪犯可以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机会,被害人也无权发表意见,甚至对此毫不知情,这有可能使被害人再次遭到伤害。虽然国家规定了“自诉”制度,但是实践中也很少发生,进而影响了被害人权利的行使。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检察机关才在经过试点的基础上在本市推出了这项被害人权利告知制度。 

    被害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向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具有回避事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驳回申请的可申请复议。 

    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询问人出示证明文件。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证言。 

    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侵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侦查机关对于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侦查机关违法、违规办案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害的,可提出物质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宫伟 阮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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