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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制度问答: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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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9:18:18
    简要内容: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答: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取得《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可凭证到在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住房。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7日电:

    (一)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家庭销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向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居住房屋被拆迁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家庭定向实物安置的经济适用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设,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管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3、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四)如何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取得《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可凭证到在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住房。

  1、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区房管局15日内完成审核。

  2、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15日内完成核查,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3、公示。区房管局根据民政部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4、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什么限制?

  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平房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购买满5年后经申请可直接取得全部产权。

  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监管?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个人,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新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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