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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30日起实施
2008-5-7 9:43:35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7日电:从5月30日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正式施行。届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都要重点公开。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7日电:从5月30日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正式施行。届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都要重点公开。 

    今后将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不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新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等,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和区县政府还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每个普通公民都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符合条件且经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免除相关费用。(王月 杜娟 任悦 李海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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