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价格——行政的还是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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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8 9:43:05 |
昆明市民呼吁政府对米线涨价进行干预再次把政府价格干预推到风口浪尖。采取何种价格管理措施将成为当前物价上涨时期亟待政府解决的问题。
继“兰州拉面”和“重庆小面”之后的又一场价格口水大战在“五一”期间上演,昆明市民呼吁政府对米线涨价进行干预。
据报道,市民致电媒体热线,称位于北京路滇池电影院斜对面的建新园,在五一期间突然涨价,8元的过桥米线涨到12元,涨价幅度达50%。在该店列出的价格表上,曾经8元/套的过桥米线,已经被白色胶带盖住,而普通米线的价格起点在4.5元以上。
价格干预范围
从今年1月15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及牛奶、鸡蛋和液化石油气等。
米线是否该列为生活必需品?昆明一市民认为:“其实在规定价格干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作为依据。”他建议,省市的物价主管部门将米线列入监管范围,因为米线对于昆明人来说,是名副其实的“生活必需品”。
他建议物价部门结合昆明的实际情况,将米线列入监管范围,“毕竟它对于昆明人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表示,政府有权实行价格干预。“如果出现了价格‘垄断联盟’,政府部门应该进行调查处理。”
干预方式有哪些
针对形形色色的涨价事件,各地也纷纷采取了不同方式进行调节。究竟是否该由政府干预,哪种方式更适合?
伍开国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2008年1月修订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及《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政府有权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伍平国认为,对于民意呼声,政府的调控应遵循经济规律。如商品涨价在正常的幅度内,原因合情合理,政府就不能仅因民意而实行强制性定价。同时,在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过程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冒充宏观调控。“政府为民众谋福利,不仅需要善良的动机,更需要丰富的智慧和高超的技巧。”
市场竞争调节是良剂
国家价格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主要是形成市场价格机制。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在接受网友提问时曾表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对极少数企业的干预和对极少数商品的干预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
重庆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物价部门非常关注小面的价格问题,但价格管理一般分为3种形式:政府定价——主要针对一些垄断商品和公共服务、市场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对于已充分竞争的商品和服务,现在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小面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一般情况下不宜干预。”刘卫东说,兰州市虽对牛肉面价格进行了干预,但效果非常差,“因此,目前来看,重庆小面价格仍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 (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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