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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父母丧失继承权 子女可适当分得遗产
2008-5-8 14:16:24
    简要内容:江某兰早年丧夫,为了有人养老送终,收养了曾某海为养子,曾某霞为养女。我们也应当知道,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8日电:

    [案情介绍]

  江某兰早年丧夫,为了有人养老送终,收养了曾某海为养子,曾某霞为养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曾某霞成年后出嫁,曾某海与高某结婚生育了曾某旭,江某兰和曾某海等人祖孙三代一起生活。曾某海生性脾气暴躁,对养母江某兰常有虐待、遗弃行为,且程度与日俱增。江某兰不堪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海因遗弃罪被判入狱两年。高某改嫁到远方,曾某旭当年14岁正在读初中,不愿随母亲高某改嫁到他乡生活,因此,仍然随祖母江某兰相依为命。曾某海在在狱中与人发生争执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曾某海被执行死刑的5个月后江某兰病逝。江某兰死后留有房屋3间,家具实物若干。曾某霞在养母江某兰死后多次到登门找到曾某旭,称自己是江某兰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说曾某海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曾某旭无权代位继承祖母江某兰的遗产。曾某旭为了生活和有居住的地方坚决不同意,曾某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自己继承江某兰的遗产,并且要求曾某旭搬出祖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海、曾某霞作为江某兰的养子女,依法享有江某兰遗产的继承权。曾某海先于被继承人江某兰死亡,曾某海的儿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可以代位继承曾某海应当继承之份额,但因为曾某海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江某兰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曾某旭无权代位继承遗产。但是,考虑到曾某旭尚未成年,生活比较困难,而且与被继承人江某兰长期生活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法院判决曾某旭分得房屋一间和所有家具等物,曾某霞继承房屋两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一是曾某海丧失继承权后其子曾某旭还能否代位继承祖母遗产?二是法院为什么要分给曾某旭部分遗产?

  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

  我们应该明确代位继承的法律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是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确认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实质就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此,代位继承又称之为间接继承。本案中,曾某海、曾某霞均为江某兰的养子女,应当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江某兰遗产的继承权。由于曾某海先于江某兰死亡,不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被国家依法剥夺生命,都不影响其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继承人之一的曾某海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江某兰被判入狱两年,可以认定曾某海的遗弃、虐待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且江某兰生前也没有表示宽恕,所以对于江某兰的遗产曾某海不享有继承权,曾某旭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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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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