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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全文
2008-5-8 16:36: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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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政务网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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