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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价商品房制度详解
[天津市五措施为低收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天津市五措施为低收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张高丽对民心工程工作提要求 首提住房保障
2008-5-9 9:18:10
    简要内容:答: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9日电:

  (一)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目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应低于2.5万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三)如何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购买限价商品房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同时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2、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相关条件的,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3、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4、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部门送交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在5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5、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6、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7、购房。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四)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

  答: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五)一个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套数有限制吗?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六)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如何监督?

  答: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七)如何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答: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民政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把好申请人户籍、收入和住房等条件的核查关,并通过网络系统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把好资格审核关。

  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三是把好购房人产权办证关。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不一致的不给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以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况的发生。

  (八)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对为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新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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