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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
2008-6-15 13:37:18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5日电:昨日获悉,天津市出台新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但企事业单位改造项目不得占用现有绿地,保证项目的绿地及公共空间的要求。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5日电:昨日获悉,天津市出台新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但企事业单位改造项目不得占用现有绿地,保证项目的绿地及公共空间的要求。 

    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现有工业生产项目(不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销售及附属设施项目等)用地,鼓励企业在不增加建筑密度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凡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且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再调整用地批准文件。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维持原划拨供地方式。

    支持各类企业办公、商业、研发用地项目改造建设。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接层建设或改扩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1倍的,用地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增加建筑面积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应调整租金、作价入股金额)后,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且增加后的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再做调整,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若五年内确须改变建筑规模的,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执行。

    鼓励停车设施建设。已出让项目停车设施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调整建筑内部功能增加停车设施,在经营性项目建筑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停车设施面积不计入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确定的总建筑规模,但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需独立新建停车楼(场)的,按《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王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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