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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6-27 11:02:32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铁路建设,构筑与周边地区紧密联系的大交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铁路建设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费按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征收。

    第四条铁路建设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征收,征收年限暂定为10年。

    第五条铁路建设费应当纳入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对出让成本进行审核,核算铁路建设费的费用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第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由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权限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每宗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中铁路建设费的收取数额。

    第七条铁路建设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对上缴到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路建设费数额从中提取,存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铁路建设费实行按月收缴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当月提取的铁路建设费,在下一月的5日前,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费专项用于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铁路建设费收缴情况及项目需要核拨资金。

    第十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市财政部门据此予以审核。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全市当月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铁路建设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政务网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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