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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国难财”,是对遇难同胞的极大犯罪
2008-6-3 13:56:48
    简要内容:汶川大地震至今已过去半个多月了。在抗震救灾仍在继续进行的同时,灾后恢复重建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自“5·12”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物资,全国各地、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踊跃捐献,众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积极支援,投入和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均前所未有。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中央高度重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都十分关注。

     汶川大地震至今已过去半个多月了。在抗震救灾仍在继续进行的同时,灾后恢复重建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自“5·12”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物资,全国各地、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踊跃捐献,众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积极支援,投入和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均前所未有。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中央高度重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都十分关注。

     人们通常把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称做发“国难财”。发这样的“财”,不只是不应该、不允许,更是不人道、没人性。对这类事,要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且公开曝光。只有这样,才能对人民有交待,才能对献出爱心的人士和企业有交待,才能对国际上友善的声音和关心的人们有交待。

     但除此一类,发“国难财”还有许多种。比如,可能会有一些不道德的商家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他们的做法绝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极不道德的,这些行为将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群众正常生活。比如,有的人以赈灾募捐的名义进行诈骗,借机敛取钱财;有的商家假冒“赈灾物资”的名义,搭救灾“顺风车”运送自家货物。此外,有没有向灾区提供以次充好的物品,或以赈灾名义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产品、药品的单位?还有,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招标。这会不会给一些部门或个人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会不会引发一批职务犯罪?

     另外,震灾引发的一系列信贷偿还核销问题也容易给一些人留下“遐想空间”。自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23日下发后,中国银行25日即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那么在房贷核销中有没有人浑水摸鱼或和某些部门中的个别人内外勾结,弄虚作假,借灾受益呢?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定义“国难财”,是不是打击面太大了?不是的。我们可以说,只要是趁着这场特大灾难赚了不应该赚的钱、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无论多少,都是在发着“国难财”,就都在口诛笔伐、依法严惩之列。

     应对的办法,除去加强相应部门的监管审计和检查外,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和群众利益相关的(只要法律允许)就都应该暴露于阳光之下,让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发挥不可替代的强大监督作用;二是发现后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办,毫不留情,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

     不管是哪一种,只要发的是“国难财”,就天理难容、人神共愤。这类行为不仅仅是触犯法律那么简单,更是对遇难同胞、对国家人民的一种人性上、道德上的极大犯罪。(养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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