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政务>>文件条例>>信息内容 【字体: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2008-6-4 16:58:32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15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市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向市财政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计税金额10000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向市财政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局办理减免的,应将办理情况30日通报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受理。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天津市2007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天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静海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通告
·关于批准大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
·关于批准静海县部分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决议
·关于贯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静海禧顺佳园等四宗地因容积率调整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公示
·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管理办法
·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建设开发项目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出台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工业用地出让有标准
推荐新闻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
关于增补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关于安排好冬季人民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天津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天津市住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最新更新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2007年天津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十五城市市辖区人大工作研讨会天津召开
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