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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明律师应主动回避杨佳案
2008-7-22 17:47:14
    简要内容:杨佳在上海暴力袭警,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应有惩罚。但实质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为基础,司法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鉴于杨佳案案情重大,世所关注,更出于秉持司法公正的考虑,谢有明律师理应主动提出回避杨佳案。

 

    上海市律师协会19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据新华社报道)谢有明律师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杨佳袭警案中的受害人单位也是该区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而谢律师不但在侦查阶段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更要在审判阶段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此举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

    杨佳在上海暴力袭警,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应有惩罚。但实质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为基础,司法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鉴于杨佳案案情重大,世所关注,更出于秉持司法公正的考虑,谢有明律师理应主动提出回避杨佳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第76条将“利益冲突”明确界定为“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如本例中担任杨佳辩护人)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如)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而《律师法》第50条,则为律师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设定了处罚程序。

    对照上述法规,如果置涉嫌违规于不顾,谢有明律师如何保证自己成就此案的公平与正义?

    在前日新华社报道中,包括谢有明律师在内的两位律师表示,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这种表态与谢律师此前在媒体上的发言反差颇大。以《广州日报》7月7日的报道为例,谢有明律师曾向媒体发布信息称,“此人(杨佳)除了性格有些内向,精神状态正常。”并一再强调“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这是否会向公众强化“杨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信息?此外,谢律师还表示,“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面对“杨佳聘请辩护律师”一事引发的波折,既然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既然杨佳的母亲明确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还办妥了委托手续。有关部门不妨让杨佳及其母亲出面,对于聘请律师一事给予明确,以平息有关此事的争议,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同时,作为律师的“娘家人”,建议全国律协关注此事并介入调查,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王刚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京报 编辑:姚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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