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之秤不该总向电信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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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23 15:40:10 |
| 简要内容:加气难的士排队成常事 认为移动、联通两大通讯商收取月租费不合理,律师董正伟致信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后者公布制定月租费的法律及科学依据。收到董的这一请求后,工信部回函做了一些解释。21日,因对其中一些内容有意见,董正伟提出了行政复议。 |
加气难的士排队成常事 认为移动、联通两大通讯商收取月租费不合理,律师董正伟致信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后者公布制定月租费的法律及科学依据。收到董的这一请求后,工信部回函做了一些解释。21日,因对其中一些内容有意见,董正伟提出了行政复议。(《京华时报》7月22日)
其实,近几年来,关于固话和手机月租费的问题,公众对此早有诟病,就在今年初,河北沧州律师韩甫政致函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请求取消固定电话用户和手机用户的月租费。因为在韩甫政看来,电信运营商收取的月租费有四项“违法”:其一,电信运营商向消费者收取月租费,双方应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消费者就应当占有相应的“租赁物”,比如租汽车、租房分别占有相应汽车、房屋等。但用户交纳月租费却什么也没得到,这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其二, 运营商和电话用户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交费属服务价格,电信运营商的线路资源、设备资源是签订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而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这又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相抵触;其三,一个公司的成立应当具有经营所必备的条件,但电信部门让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以初装费、月租费的方式来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广大用户却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这又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相抵触;最后,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这对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电信条例等诸多法规的“公平”原则。
然而,尽管如此,相关管理部门对此却一直没有给出过爽直的承诺和回答。发改委和信产部法规司甚至为此互相“踢皮球”,现在,信产部改成了工信部,依旧对此还是暧昧态度,大有要成为电信企业的“保护神”之势。我们看一下工信部对于律师董正伟的回复:对于“通信企业的市场份额”、“ 支付手机月租费的用户的人数”及“通信企业盈利指标中,月租费占多大比重?月租费能否取消?”这三个问题的回答,要么是因为“商业秘密”不能回答,要么是语蔫不详答非所问,而至于对“月租费的定价依据和程序是什么”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回答,也是“主管部门先后两次下文”等糊涂的回答。让人觉得,工信部不是在搞严肃的“信息公开”,倒像是在糊弄一个合法的公民的合法的知情权。
据报道,截止3月31日,中国移动今年第一季度用户总数增加了6%,达到3。92亿户,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37。2%,达到241亿元,平均每日赚2。648亿元。 这样一个业绩,显然是非常骄人的。然而,在这个骄人的业绩的背后,显然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不断“照顾”。对于公众多年来不断要求取消的成本极小的电信用户的月租费、手机漫游费等不合理收费,相关部门一直不正面对待,甚至在去年,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就公众期待的“单向收费”问题表示,如果移动资费价格一下子下降一半,企业将无法存活,因为中国的移动运营商盈利水平没有一家能够达到50%的!然而,这句话的国际电信产业的背景却是:全世界没有一个电信运营商的利润率能超过10%,尤其比如像美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它的利润率才1%。中国移动的20%多的利润率就已经是“世界顶级水平”了,相关部门还要支持他们达到50%吗?
目前,随着电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发达国家对电信业的监管也在不断加强,而这种加强监管的背后,却是以“消费者利益至上”为最大目标的。欧盟电信从一开始的开放电信市场、引入竞争到最近的强制运营商降低漫游话费,无不是在尽力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为了让消费者能选择到自己如意的产品和服务,今年6月,欧盟电信又开展了新一轮的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以便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单一电信市场的好处。欧盟委员会认为,赋予消费者选择的自由是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重要保障。同样,美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的利润率只有1%,很大程度上说,也是其相关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和同业之间激烈竞争的结果,而其背后,同样是在尽力把公平之秤向消费者倾斜。而与国外这些国家情况相反的是,在相关部门对垄断性极强的电信企业的细心“呵护”下,电信业已被公众指成最爱乱收费的行业之一,在不合理收费中,前四项的“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电信商擅自开通服务收费”、“手机漫游费”、“手机双向接听费”都属于运营商的范围。
早在2004年,面对公众要求降低电信资费的强烈呼声,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就表示,政府促进企业的发展必须以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而绝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然而,面对着固话和手机月租费及手机漫游费等一些公众反响强烈的不合理费用,公众一直在期待,相关管理部门及新成立的工信部是否能够真正“以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来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且真正从体制入手,打破垄断,使电信运营商形成真正意义上公平竞争的态势;是否能够从行政和法律上来管制电信垄断行业,让不合理的电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等不合理的电信资费,尽早退出历史舞台;是否让重组后的电信运营商更能够具有“亲和力”、“竞争力”。当然,所有的这些,都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相关,世界上最大数量的数亿的电信消费者在拭目以待。政府“执导”的公平之秤,不能总是偏向垄断性的电信企业,更不能成为垄断行业的保护神。(张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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