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6 17:00:39
各区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规定,保证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权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对《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受理地点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原则上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也可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的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或者经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授权,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下设的房管局分中心办理。
二、人员要求
为做好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权的下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并选派业务全面且具备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指派专人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此项业务的,要明确专人与综合窗口保持联系,及时解决进件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受理后的初审工作;区县房管局设立分中心的,要指派专人在分中心受理。
三、审批步骤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受理、审核、签发。由各区县物业办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或经各区县物业办培训的综合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区县物业办主任负责审核,主管局长负责核准签发。
四、印章使用
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要求,刻制带有“审批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专门用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不得以区县房管局行政印章代替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资质证书的购置
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要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资质日常审批情况,定期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资质审批窗口申报购买资质证书数量,并将款项与开票名称一并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窗口统一购买。购买资质证书所需的费用由各区县房管局承担。
六、信用信息系统软件的购置
按照建设部要求,新成立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购买“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各区县房管局可以在市行政许可中心赊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所收购置费及明细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窗口,由其统一汇至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写软件附带的购置单,并自行传真至建设部相关部门(具体部门、联系电话详见《软件说明书》)。待建设部将软件序列号、发票一并邮寄至我市后,由各区县物业办发给企业。
七、资质申请表格的印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申请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及申报的有关要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等相关表格由各区县物业办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印制。
八、资质审批网上管理
各区县物业办要在受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同时,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在物业项目动态管理网上进行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的录入,经物业办主任网上审核后,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局长核准签字,在主管局长签发当日,由物业办主任将网上信息上报市物业办。
九、档案管理
各区县物业办原则上应将原有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档案统一存放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方便存档、管理和调阅。新增企业资质档案要按照要件顺序,做到随批件随归档。每份案卷应包含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申报所需的资料。
十、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各区县物业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核定、变更和注销事项的审批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物业办。
各区县物业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企业资质核准、核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的纸质档案及本月新增或变更后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电子文件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十一、设备配置
各区县房管局要配备一台可上网计算机、一台针式打印机(建议型号EPSON DLQ-3500K)和一部可拨长途的电话。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规定,保证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权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对《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受理地点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原则上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也可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的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或者经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授权,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下设的房管局分中心办理。
二、人员要求
为做好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权的下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并选派业务全面且具备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指派专人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此项业务的,要明确专人与综合窗口保持联系,及时解决进件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受理后的初审工作;区县房管局设立分中心的,要指派专人在分中心受理。
三、审批步骤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受理、审核、签发。由各区县物业办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或经各区县物业办培训的综合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区县物业办主任负责审核,主管局长负责核准签发。
四、印章使用
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要求,刻制带有“审批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专门用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不得以区县房管局行政印章代替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资质证书的购置
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要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资质日常审批情况,定期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资质审批窗口申报购买资质证书数量,并将款项与开票名称一并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窗口统一购买。购买资质证书所需的费用由各区县房管局承担。
六、信用信息系统软件的购置
按照建设部要求,新成立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购买“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各区县房管局可以在市行政许可中心赊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所收购置费及明细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窗口,由其统一汇至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写软件附带的购置单,并自行传真至建设部相关部门(具体部门、联系电话详见《软件说明书》)。待建设部将软件序列号、发票一并邮寄至我市后,由各区县物业办发给企业。
七、资质申请表格的印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申请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及申报的有关要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等相关表格由各区县物业办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印制。
八、资质审批网上管理
各区县物业办要在受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同时,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在物业项目动态管理网上进行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的录入,经物业办主任网上审核后,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局长核准签字,在主管局长签发当日,由物业办主任将网上信息上报市物业办。
九、档案管理
各区县物业办原则上应将原有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档案统一存放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方便存档、管理和调阅。新增企业资质档案要按照要件顺序,做到随批件随归档。每份案卷应包含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申报所需的资料。
十、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各区县物业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核定、变更和注销事项的审批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物业办。
各区县物业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企业资质核准、核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的纸质档案及本月新增或变更后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电子文件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十一、设备配置
各区县房管局要配备一台可上网计算机、一台针式打印机(建议型号EPSON DLQ-3500K)和一部可拨长途的电话。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