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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高管高薪 改革收入突破比例应上缴国库
2008-7-8 9:27:37
    简要内容:在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央企高管高薪成为一个曝光率颇高的话题。基于央企独特的治理结构,目前还只能寄希望于国资委严格考核程序,对现有的薪酬制度做适当调整。

  在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央企高管高薪成为一个曝光率颇高的话题。据报道,在现有155家央企中,管理层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而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一两千元,差距悬殊。有消息人士透露,为加强央企收入分配管理,国资委启动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事宜。

  高管给自己打分 打的当然是高分

  央企高管基本上全都具有国家行政序列中的特定身份,并非职业经理人市场中流通的 “人力资源”。他们的市值究竟是多少,市场机制无法判断,信息占有量极为有限的国有资产监管者难于控制。因此,建立公平的央企薪酬体系,关键就在于淡化国企高管的特定身份,让其在薪酬制定和薪酬安排中的特殊作用失去运行功能。

  由于自身的特定身份,在很多情况下,国企高管实际控制着董事会,他们通过“合谋”的方式自己设定对自己有利的考核指标,自己给自己定薪酬标准,从而出现了高管薪酬随着业绩下滑而上升的怪现象。去年,因受贿、贪污获刑11年6个月的安徽省能源集团原高管彭某,其所掌管公司投产当年即亏损1亿多元,而彭某却一直以各种名目领取的奖金、福利达113万多元。

  这还表明,虽然公开财务报表所显示的国企高管平均年薪不高,但高管的实际收入却很高,主要是他们通过在职消费、拿回扣等方式暗中拿钱。如果企业状况不错,高管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很多钱,一旦企业遭遇厄运,高管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收益与风险极不对称。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一再强调国企管理人员的薪酬必须于绩效挂钩,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与公正可信的评估者,实际的绩效评估过程基本上掌握在国企高管自己手中。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说法,不少国企高管是“自己给自己批卷子”。而且,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全体公民)与出资人的代理人(政府监管部门)都没有行使薪酬安排权,而国企高管们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却有充分的薪酬安排权。

  从国际范围内看,知名大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数额和结构,一般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薪水总额必须参照高管人员的个人能力评估、公司经营业绩以及普通员工的平均收益水平。而在我国,表面上虽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制定薪酬,实际上很多时候却是高管们“自己给自己定工资”。只有让国企高管的特殊影响力在薪酬制定和薪酬安排中“去功能化”,公平的央企薪酬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收入突破比例 应上缴国库

  央企高管的高薪,显示出现有国企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正在逐渐失控。现行央企的薪酬制度是在2002年由国资委制定的,当时确定的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国资委还专门设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对此监督和考核,但现在看来,这一薪酬管理制度并未得到很好执行。

  在国资委的新酬制度设置中,央企负责人的年薪结构由“基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主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度,兼顾地区、行业和本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对各企业分别加以确定。绩效年薪则属于奖励性质的收入,以基薪为基数,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和绩效年薪之比为4:6,后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当期兑现60%,其余40%在一个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与任期审计的情况延期兑现。

  客观而言,国资委这一央企薪酬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既照顾到了国情,也与企业业绩挂起了钩。如果严格执行该制度,参照央企职工的平均收入,多数央企高管的年薪收入应该不会超过一百万,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收入差距。

  现在央企高管的收入之所以失控,从体制安排上看,有3个原因:一是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央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对央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特别是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央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对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少数央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

  在健全的公司治理下,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考核、奖惩和薪酬,通常由专门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而目前央企却是由国资委对其进行考核,制定薪酬。作为央企的出资人,国资委一方面可能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央企高管特别是老总多数都是通过组织任命的,因此也难于做到严格执行考核标准。所以,应该借鉴国际通行的考核方式,建立起一个相对公平的央企薪酬体系。

  不过,基于央企独特的治理结构,目前还只能寄希望于国资委严格考核程序,对现有的薪酬制度做适当调整。据悉,国资委已启动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事宜。与此同时,人大也应该发挥作用,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权利、薪酬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其企业的职工薪酬、以及企业赢利等要有一个比例关系。突破这个比例的收入,应被视为无效并上缴给国家财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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