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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救助政策

2008-8-21 12:03:27
    北辰政发〔2007〕47号文件印发了《北辰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救助办法》,《救助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居住地均在北辰区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独生子女在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救助措施按照救助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次性救助和长期救助。

    符合救助基本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女方年满45周岁时享受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

    符合救助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或农转非未安置工作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50周岁的享受长期救助。

    长期救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其父母每人每月300元,直至亡故为止。符合长期救助的父、母,自年满50周岁的下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实行前已经超过50周岁的,实施前期间的救助金,不予补发。

    (北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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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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