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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二级河道管理办法

2008-8-21 12:0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管河道管理,充分发挥调水、排水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全区人民生活和生产安全,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河道是指由市或区投资兴建、市管河道以外与国家主要行洪河道相连接、输排水受益在两个镇以上的骨干河渠。

    本区界内郎园引河、淀南引河、丰产河、郎机渠、永青渠、中泓故道等为二级河道。机场排水河在本区界内段按二级河道管理。

    第三条 区水利部门是本区二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堤护岸林木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编制实施河道治理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区二级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郎园引河、丰产河、永清渠、郎机渠、中泓故道的河床、堤埝、滩地和河堤外坡脚向外延伸10米以内的护堤地。

    (二)机场排水河、淀南引河的河床、堤埝、滩地、有河堤处的外坡脚向外延伸10米以内的护堤地,无河堤处以该河的上开口为准,外延30米以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设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区属排灌泵站按原有产权管理使用。

    (二)利用二级河道引水、排水的镇村泵站和其它口门应当服从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调度。

    (三)座落在二级河道上的桥、闸、涵工程以及配套建筑物,均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架杆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与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保障排涝安全的责任书以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和位置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位置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汛安全的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因施工造成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清理费用。

    第九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区水利总体规划和原设计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过水通道。

    桥梁、栈桥、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两堤之间埋设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水利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建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利用堤顶戗台修建公路、铁路的,应当服从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区、镇、村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镇、村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区、镇、村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实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不得重建、改建或扩建。

    第十三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线以河堤外坡脚为准。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报经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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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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