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1 12:05:50
(2008年8月4日)
兵役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对男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能力的确认、核实和统计。搞好兵役登记工作,对确保新兵质量、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的兵役登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时间:2008年8月4日至9月20日。
二、兵役登记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常住户口在本区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外藉或本区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均应参加兵役登记。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在校生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当年年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个人参军意愿也可参加兵役登记。已经过兵役登记、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须持《兵役登记证》进行核验。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不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和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学生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暂缓登记。
服过现役的;公检法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被劳教、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予登记。
三、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核验)通知书》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参加兵役登记。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核验)的,经基层人民武装部同意,可由其亲属代为登记(核验)。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登记或核验的适龄公民,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逃避兵役行为予以处罚。
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院校,要加强对兵役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兵役工作法律法规,提高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自觉性,营造“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光荣、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可耻” 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齐心协力,切实做好今年的兵役登记工作。
咨询电话:26390286 84638098
兵役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对男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能力的确认、核实和统计。搞好兵役登记工作,对确保新兵质量、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的兵役登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时间:2008年8月4日至9月20日。
二、兵役登记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常住户口在本区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外藉或本区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均应参加兵役登记。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在校生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当年年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个人参军意愿也可参加兵役登记。已经过兵役登记、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须持《兵役登记证》进行核验。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不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和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学生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暂缓登记。
服过现役的;公检法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被劳教、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予登记。
三、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核验)通知书》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参加兵役登记。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核验)的,经基层人民武装部同意,可由其亲属代为登记(核验)。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登记或核验的适龄公民,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逃避兵役行为予以处罚。
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院校,要加强对兵役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兵役工作法律法规,提高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自觉性,营造“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光荣、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可耻” 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齐心协力,切实做好今年的兵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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