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新闻中心
首页>>新闻中心>>022时评>>信息内容
【字体:
时评:“集体腐败”是“一把手”减轻责任的伎俩

2008-8-28 17:46:27
    简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这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建议,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这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建议,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由于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势,小金库之类的集体腐败也就成为屡禁不止的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另一角度看,集体腐败其实是个伪问题。所谓的集体腐败就是“一把手”腐败。如果没有“一把手”腐败,集体腐败何以可能?从腐败的程度来看,下面普通职工即便是腐败的分享者,其程度和性质也是不可能与“一把手”相提并论的。 

    “一把手”为何要设立小金库?难道真的是为了创设集体腐败?在我看来,最大的根源就在于小金库能够为自己“服务”。试问,有多少小金库的账目是公开的?小金库只不过是领导的“取钱盆”罢了。而广大职工之所以能够沾上集体腐败的“光”,恐怕还是领导给职工一点甜头,或是借此套上“集体腐败”的帽子,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如果集体腐败让集体担责,对于普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诚然,他们也是集体腐败的受益者,但他们是被动接受。他们有权决定不要小金库的钱吗?他们有权决定单位设不设小金库吗?将集体腐败入刑法,固然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但这种“震慑”对普遍职工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要进行“腐败”。 

    “集体腐败”其实只是“一把手”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伎俩。(王军荣)
加入乐活中国写博客返回首页
快讯 赛事 花絮 赛程 留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张寒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