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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吊灯突坠落砸坏电视 房客受惊吓告上法庭

2009-11-30 15:26:59
    简要内容:赵先生通过天津市塘沽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租下黄先生一套出租房。原告赵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与塘沽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承租房主黄先生的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30日电:赵先生通过天津市塘沽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租下黄先生一套出租房。期间,因房子漏雨、天花板老化等原因,屋顶上一盏吊灯突然坠落,将赵先生新买的一台彩电砸坏,使其受到惊吓。为此,赵先生终止承租合同,并将中介公司及房主黄先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万余元。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黄先生支付赵先生违约金1500元,彩电维修费2700元,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赵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与塘沽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承租房主黄先生的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8月一天傍晚,因租住的房屋(房屋位于顶层)连日漏雨和天花板老化等原因,天花板上挂着的一盏吊灯突然砸落下来,当场砸坏赵先生新买的彩电一台。连带的大块墙皮也落在床上,使赵先生受到惊吓。事发后,赵先生立即叫来房主黄先生及中介公司,对房屋损坏现场进行取证。此后,赵先生又与中介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终止协议,并将房屋退还。认为此次事故导致自己遭受精神和财产损失,赵先生将中介公司和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彩电维修费、违约金、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只是将房屋介绍给原告租住,对于房屋内部的情况当初在承租时,赵先生已做了全面了解,对于此事的发生公司并无过错。根据代理合同,该公司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不应承担租赁合同里的具体义务,遂不同意赔偿。

  被告黄先生也辩称,他与原告赵先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也不负担合同义务。他向中介公司交房时房屋不存在漏雨和天花板老化现象,不排除赵先生对房屋使用不当的可能,遂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黄先生的授权范围内与赵先生订立的合同,明确表明出租人为黄先生,中介公司只是租赁代理机构,故该合同直接约束黄先生和赵先生,赵先生起诉中介公司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黄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证其出租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健康,其所称与赵先生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义务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现赵先生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涉案房屋由于漏雨、天花板老化,导致吊灯脱落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黄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张檬 通讯员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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