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31 19:12:02
| 简要内容: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禁止在海河、北运河、子牙河外环线以内河道,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自通告之日起,凡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的人员,自行清理养殖设施、船舶、捕捞网具,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他水域按规定进行捕捞。 |
为保证海河增殖放流效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海河水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禁止在海河、北运河、子牙河外环线以内河道,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自通告之日起,凡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的人员,自行清理养殖设施、船舶、捕捞网具,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他水域按规定进行捕捞。
禁止向海河投放有害的水生生物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批量向海河干流水域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前应报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
保护良好水生态环境及海河的水生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请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天津市水产局
天津市水务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