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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五位一体”女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

2010-1-30 11:48:07
    简要内容:机会不等、标准不等、薪酬不等……尽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护航”,呼吁声也不绝于耳,女大学生就业时还是不断遭遇种种“隐形”不平等待遇。她提出,要使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都须尽快付诸行动,形成“五位一体”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机会不等、标准不等、薪酬不等……尽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护航”,呼吁声也不绝于耳,女大学生就业时还是不断遭遇种种“隐形”不平等待遇。

  在此间召开的山西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一些政协委员就此提出,“性别门槛”频频阻拦女大学生就业,症结在于政府、法律制度、学校等有关单位都有所缺位,有关部门应尽快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合力破解此难题。

  明说“无性别倾向”

  暗设种种“门槛”

  “三年前,我因为就业难考研,没想到,如今研究生毕业依然难就业。”即将毕业的山西某高校研究生小华,2009年底开始便转战各地招聘会,投放了至少20份简历,却至今未获一家用人单位青睐。

  “那些有形、无形的‘性别门槛’,实在让人心理难过。”小华说。求职中,她也收到过用人单位电话,甚至得到面试机会。但之后便或被直接告知“倾向男生”,或在被询问“有无男友”“会否短期结婚”等问题后,杳无音讯。很多用人单位称“无性别倾向”,却在实际招聘时暗设种种“性别门槛”,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

  五大“不公”

  困扰女大学生

  对女大学生就业已关注多年的山西省政协委员、省妇联主席康淑芬分析说,女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多种不公正待遇,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一是机会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只招男性”或“男性优先”。

  二是标准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提高录用女大学生的标准。

  三是薪酬不平等。与相同条件的男生相比,不少女大学生不能得到与其能力、学历相符的岗位和报酬。

  四是权益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等。

  五是生育保障制度不到位,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重要因素。

  三大缺憾造就

  “性别门槛”

  “与生俱来的性别差异,意味着女性无可回避的任职缺陷。”很多用人单位将“性别门槛”归咎于此。

  但魏武、康淑芬等山西省政协委员分析认为,更深层次、也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政策、法律和政府等相关方面的三大缺憾。

  首先,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实施保护等的法律虽已有之,但条文略粗,缺乏对性别歧视内涵和范围的明确界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有待增强。

  二是监管缺憾。魏武分析说,多头管理的监管状态,实际效果是监督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

  此外,高校对女大学生就业专门或针对性指导缺位。康淑芬说,目前大部分高校实行学科型教学方式,缺少对女大学生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

  “五位一体”

  女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

  康淑芬告诉记者,2009年她已就此提交提案,然而时隔一年,未见有关部门有所举措,女大学生就业仍频频遭遇“性别门槛”。

  她提出,要使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都须尽快付诸行动,形成“五位一体”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首先,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将性别意识纳入各级领导决策主流。

  其次,要完善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法规。应制定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

  其三,应改革女职工生育与哺乳期的工资支付方式,平衡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

  其四,高等教育应研究制定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对策,促进其与就业市场衔接。

  最后,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以扶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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