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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广告须经审批

2010-2-20 9:01:32
    简要内容:其四,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部门日前联合发布《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如果媒体不依法履行审查把关职责,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就难以避免。

  违法广告为何畅行无阻?

  一些媒体不依法审查

  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广告市场暴露的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体单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没有履行应承担的法定审查把关职责,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

  其一,有的媒体单位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广告版面或栏目外包等方式,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商行使,放弃法定审查责任和义务,致使大量违法及不良广告畅通无阻地发布。

  其二,有的媒体单位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为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发布服务。如对于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一些媒体单位在发布前不查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只要给钱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体单位对涉嫌篡改或伪造的行政审查批准文件,明知有问题也不核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违法广告得以传播。

  其四,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

  哪些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6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委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媒体单位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其中,广告主委托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广告,除了提交基本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广告成品样件)。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查验这些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

  “切实加强对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管理,是有效治理违法广告的关键。”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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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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