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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治理用人单位“潜规则” 企业招人不得收取抵押金

2010-3-22 12:17:53
    简要内容:一些服务业场所招聘服务员时,收取抵押金几乎成了“潜规则”。对于那些已经交了抵押金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用人单位不予退还或者故意刁难,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一些服务业场所招聘服务员时,收取抵押金几乎成了“潜规则”。辽宁省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日前调查显示,抵押金纠纷成为投诉热点,劳动者应当依法拒绝商家收取。

  据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绍,收取抵押金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一些酒店饭店巧立名目,强制性向新录用的服务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不合理费用,有的还在服务员离职后以各种理由将抵押金“赖”下来,不予返还。对此,一些酒店老板认为,收取抵押金是怕员工经常跳槽,甚至不打招呼就“悄悄”离开了,这会使得企业很被动。为方便管理,收取抵押金也属“无奈之举”。据了解,不同企业收取的抵押金金额也不同,有的在200元左右,有的在500元左右甚至更高。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拿回抵押金。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提醒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职工一旦违纪或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字样,如果有此规定,则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有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收抵押金,有的从工资中扣下,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规的。对于那些已经交了抵押金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用人单位不予退还或者故意刁难,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新华社 王炳坤 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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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渤海早报 编辑:龙飞 实习编辑: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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