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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户外广告不能随便做

2010-3-6 9:51:09
    简要内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执法队员对经理进行了相应的法规教育,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4小时内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6日电:《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案例:

  “XXX公司,承接各种装饰工程,服务最佳,商品质量第一”。这是某公司在河东区成林道设置的一户外广告,长8米,高1.4米,黄底红字,倒是相当醒目。只是与周围的环境不搭调。接到群众的反映,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立即赶到该公司。对自己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公司经理说:“真的不知道相关规定,没办过行政许可手续。我觉得这上边也没有违法的内容,做得也很漂亮,应该没问题吧。而且,我们提供的也是周围群众需要的服务,也算是便民吧。”执法队员对经理进行了相应的法规教育,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4小时内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24小时后,执法队员再次查巡现场,见广告牌还是原封不动地立在那里。公司负责人不断地解释,一会儿说马上拆除,一会儿又分辩自己的广告不影响市容环境。此情况持续了三天,执法机关在听取了该公司经理的申辩后,最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拆除。

  -点评:

  像这样未经许可的户外广告本来就应当拆除自不必多说,最关键的是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拆除的决定,竟然被这家公司硬拖了3天,绝对算是拒不改正,所以最终被罚2000元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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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龙飞 实习编辑:崔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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