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3 16:18:55
津政办发〔2010〕23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建立法律、经济、行政、市场四位一体的环保节能降耗减排管理体制机制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一)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是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举措之一。我国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行动目标。建立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立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能效交易市场,将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资本流向收益最大的项目,实现节能减排效率最大化,为企业节能降耗增加收入,促进我市低碳经济发展。
(三)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是促进我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手段。以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起步,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能效交易管理组织、规则和程序,形成成熟和完善的能效交易制度,促进我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实行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考核制度、超用能指标和定额抵扣制度。
(二)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规则。研究建立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和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模式,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载体,培育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
(三)开展居住建筑计量供热和公共建筑能效交易试点,探索和完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机制,逐步扩展到全市所有民用建筑。做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推介工作,逐步向其他地区的民用建筑扩展,争取形成区域性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及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我市民用建筑用能指标和定额。
1.居住建筑供热用能指标。以供热单位的供热能耗作为居住建筑供热用能指标。我市制定的“十一五”居住建筑供热系统强制节能目标是,每年供热煤耗下降4%。我市“十二五”居住建筑供热用能指标依据有关规定调整。
2.公共建筑用能定额。通过对我市公共建筑能耗进行统计调查,确定公共建筑年度用能定额计算方法。每年下调一定的比例,作为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二)建立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制度。我市民用建筑实际运行能耗应不超过民用建筑用能指标或定额。当民用建筑实际运行能耗低于用能指标或定额时,其节约的能耗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下称减排量)可进行有偿转让;当民用建筑实际运行能耗高于用能指标或定额时,要通过节能改造或节能措施降低实际运行能耗,或购买等额的减排量以完成节能目标任务,逐步形成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制度。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用能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制类主体,包括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用能法人单位,应执行强制性节能目标;另一类为激励类主体,指不承担强制性节能目标的法人单位,鼓励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并出售经核证签发的项目减排量。
(三)培育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卖方是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节能项目投资方以及持有经核证签发的减排量的法人单位。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买方,在市场的发展初期,鼓励市场买家形成市场化的交易,同时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流动性提供商和民用建筑能效储备基金作为流动性补充;随着市场发展逐渐成熟,通过不断推进民用建筑实现节能目标,更多的强制类主体将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流买家。
减排量交易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交易期由交易双方确定。
交易登记等相关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