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6 11:41:29
| 简要内容:关于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何时出台的问题,邬贺铨表示,今年3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目前三网融合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已经在准备试点方案,计划在5月份出台。 |
导读:关于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何时出台的问题,目前三网融合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已经在准备试点方案,计划在5月份出台。湖南有三大优势成为三网融合的国家试点省份。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三网融合是体制问题 试点方案本月出台
月15日,“信息化与城市发展”主题论坛在宁波召开。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在回答新民网记者提问时表示,三网融合不完全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问题,试点方案按计划将在5月出台。
关于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何时出台的问题,邬贺铨表示,今年3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目前三网融合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已经在准备试点方案,计划在5月份出台。
对于坊间流传的广电部门想主导IPTV的说法,邬贺铨称,三网融合不完全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其最大的两方面,分别是电信的企业和广电的企业,背后是工业信息化部和广电总局,虽然两者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都在共同为推进三网融合而努力,但毕竟所处的位置不同,因此考虑问题有不同的出发点。
他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是国有的,有线电视公司将来要整合成全国有线电视公司,也会是国有为主,在这种情况下,要兼顾双方的利益。至于是否是广电部门主导IPTV,按照我们现在的总体方案,IPTV的集成播控是用广播电视部门,而不是广播电视企业来做,传送和分发可以由电信部门做。因此,IPTV的业务目前还谈不上哪家主导,应该是双方合作。
深圳下月申请三网融合试点城市 方案已起草完毕
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国辉今天下午在出席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网融合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透露:深圳申请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方案已经起草完毕,6月将向工信部、广电总局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正式申请深圳作为互联网、电信网以及广电网三网融合的试点城市。
高国辉介绍说,今年年初,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随着三网融合具体方案的实施,2010年三网融合将正式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根据时间表,2010年至2012年为试点阶段,以推进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双向阶段性进入为重点,制定三网融合试点方案,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具体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试点广度和范围;2013年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对此,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深圳市三网融合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力争进入首批三网融合试点城市。
高国辉表示,三网融合是国家及深圳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战略转型以及新兴产业振兴的具体举措,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全力支持三网融合的发展。深圳在成为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首个电子商务示范市之后,出台了《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未来5年内将安排35亿元专项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重点布局互联网的发展,将大力推进光纤及无线接入网建设,实现全市互联网接入的无缝覆盖,鼓励深圳广电与电信等企业开展合作,在“三网融合”上先行先试并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来扶持具有创新力的企业迅速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推动项目。
高国辉指出,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的纪念之年。经过30年的发展,深圳具有一个很好的三网融合产业基础。无论是在产业规模上,在整个产业能力上、创新能力上,都有明显的优势。三网融合不仅是对给广播电视网络的市场化运营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更是深圳文化产业的一次重大升级。希望深圳广电集团和同洲电子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持续建设人才队伍,推出更多的三网融合方案及精彩的新型的互联网产业业务,与城市共同发展,带给广大市民更多、更便捷的数字家庭生活享受,为深圳早日成为我国三网融合试点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网融合试点路线图
试点内容
推进双向业务进入、加快网络改造、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形成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试点目标
初步实现广电、电信业务相互融合,初步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基本形成有效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工作重点
广电和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网络升级改造、培育市场主体。
政策措施
成立协调小组,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提供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分业监管并加快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网络安全和文化安全。
工作原则
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工作步骤
试点前,先确定试点方案和规则,然后选择试点地区和试点主体; 试点中,按照规范进行试点,协调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后,总结推广,正式实施。
试点业务
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 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
试点主体
“有条件的”地区的“符合条件的”广电和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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