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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牌等违法设施的通知

2010-5-17 14:50:55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规范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的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在中心城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牌等设施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包括外环线内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外环线、重点繁华地区、海河规划区域等。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电子显示牌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等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等设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于6月10日前组织强行拆除。

  四、对清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规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3728001-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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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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