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7 14:50:55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规范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的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在中心城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牌等设施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包括外环线内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快速路、放射线、外环线、重点繁华地区、海河规划区域等。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电子显示牌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等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以及在楼顶违法设置的单体字和标识等设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于6月10日前组织强行拆除。
四、对清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规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3728001-6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