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7 15:22:05
| 简要内容:5月19日,期指满月才3天,媒体就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得有关期指“首张罚单”的最新信息: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中金所对涉嫌违规的客户杨某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另一方面,按照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原来在仿真交易中实行的熔断机制被取消,为股指期货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 |
铲除滋生违规交易土壤
5月19日,期指满月才3天,媒体就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得有关期指“首张罚单”的最新信息: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中金所对涉嫌违规的客户杨某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
不少投资者在对“首张罚单”感到新奇的同时表示支持,认为在期指交易日趋活跃、成交持仓屡创新高的今天,中金所针对在监控中发现的杨某涉嫌违规行为,果断采取措施既有必要,也很及时,不仅对杨某本人起到了及时的提醒作用,而且对其他投资者也有着积极的警示教育意义。应该说,“首张罚单”的出发点在于规范期指市场秩序,促进期指有序运行,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在看到“首张罚单”积极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潜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监控压力进一步加大。“首张罚单”的线索来源于“监控中发现”。今后,随着期指交易的更加活跃、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监控工作或面临量大面广等问题,并出现更加复杂的局面,“漏网之鱼”就在所难免;二是执行压力进一步增加。“首张罚单”开出后,一些投资者就表示了忧虑:一旦市场出现第二、第三例杨某这样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还会不会象开具“首张罚单”那样及时果断地开具第二、第三张罚单?还有,“首张罚单”是在期指市场参与人数“总量不大”的情况下开出的,一旦参与人数大幅增加,违规行为持续高发时,如何应对“法不责众”难题?我想,这些问题都是有关方面需要尽早予以考虑的。
我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铲除滋生违规交易行为的土壤,从源头上扼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促使整个市场的交易严格按照中金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已成当务之急。重点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拓宽“发现途径”。在现有条件下,将“监控”作为处罚的重要线索来源,可以也应当作为发现途径的“选项”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选项”。随着电脑、网络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的同时,势必会有一些“反监控”的措施浮出水面,这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监控方法、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关部门除了继续保持对不当交易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在“监控中发现”外,应进一步拓宽“发现”的方式和途径,多管齐下,解决“发现”难题。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首张罚单”是中金所在“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这一客户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的情况下开具的,但作出的处罚仅仅是“对其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两周时间对于多数投资者来说,应该并不漫长。两周过后,违规当事人依然可以毫无顾忌地重复类似的违规交易行为。因此,需在保持对不当交易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客户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适当延长“限制开仓”的时间,使当事人付出的“时间代价”足以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二是增加经济处罚内容,让违规当事人体验不当交易必须付出的双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处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宁波 谢宏章)
这次罚得太轻了
5月19日,财经媒体以显著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中金所对股指期货违规交易开出首张罚单。这件事表明,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确实存在违规交易行为,且十分严重,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都不起作用。我认为,这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了,不能以“限制开仓两周”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种行为设置的罪名是“操纵证券价格罪”。其中,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且,就在5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所以,法律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此案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还有,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股市上谣言满天飞。如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第一周周五下午,大盘渐次走好,本来有望收阳,可网上疯传财政部将在周六晚七点宣布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从单边征收改为双边征收。这个谣言的威力非常大。4月27日,股市盘中再次大跌,从2969点跌至2866点,盘中最大跌幅达到100多点,创下2010年以来的次大跌幅。股指期货上市才一周,股市从3130点跌到了2907点,连失3100点和3000点两大整数关,盘中又失守2900点,几乎是痛失三大关。5月12日,网上铺天盖地的谣言又来了,这回是“CPI涨2.8%疯狂菜价高企房价助推专家断言周末加息”。就是这个谣言让本来有望反弹的股市再次夭折,大盘收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也进行立案调查,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尊严。(西安 魏雅华)
尽快堵住交易漏洞
股指期货运行一个月以来,投资者发现了一些漏洞。比如,在制度上并没有对基金经理及其亲属禁止染指股指期货的规定;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在交易的技术上没有防范自买自卖等。这些漏洞应尽快堵上,以避免发生意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一方面,这些漏洞有形成新的老鼠仓的可能。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基金经理和亲属不能开立股票账户,但是在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当中,却没有明确禁止基金经理及其亲属开户。如果基金经理一边卖出基金公司的股票,个人和亲属的期货账户一边开空仓盈利,这种新型老鼠仓获得的利润将是非常巨大的,对基民和证券市场的伤害同样是不可低估的。
另一方面,按照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原来在仿真交易中实行的熔断机制被取消,为股指期货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
熔断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的一种交易制度。由于这种情况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而使得电器受到保护相似,故形象地称之为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对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预警作用和冷却作用。即当股指期货的指数波动达到熔断点,此后一定时间内,交易可能中止或者把报价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对市场的参与者就提出了一种警示,并为监管者检查是否有异常交易赢得了时间。冷却作用体现在停止交易之后,足以让交易者有充裕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盲目跟风。此外,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有可能形成自动交易报单过多的现象,容易造成交易系统堵塞出现故障,熔断制度对防范这一风险同样有效。
总之,要避免股指期货出现系统性风险,当务之急是对已经发现的制度和技术漏洞尽快采取防堵措施,确保证券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健康运行。(中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