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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鼓励安置就业困难人群 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有补贴

2010-7-21 10:20:06
    简要内容:昨天,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出台了再就业基地扶持政策,对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将实行补贴。再就业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包括:一是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补贴金额应为276元)。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1日电:昨天(20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出台了再就业基地扶持政策,对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将实行补贴。

  再就业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包括:一是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补贴金额应为276元)。原有再就业基地当年新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在原职工总数的基础上新增加部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二是对于安置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参照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今后申办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服务范围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和食品、蔬菜、水产等加工配送的企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应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就业岗位不少于60个,当年企业新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预留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20%的岗位,用于即时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网 编辑:崔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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