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天津 | 滨海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娱乐 | 体育 | 环保 | 综述 | 专题 | 时评 | 参考
首页>>新闻中心>>022快报>>信息内容
【字体:
天津机场安检查获催泪瓦斯

2010-7-25 11:11:40
    简要内容:7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天津机场货邮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发现一票货物经过X光机检查时图像异常,立即要求进行开箱检查。该货物中夹带的催泪瓦斯是公安部规定的“单警装备”中的一部分,属于警械范围。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5日电:日前,天津机场安检部货邮分部检查员在对发往成都的一票货物进行检查时,查出该货物夹带了3支催泪瓦斯,遂将此事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成功消除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7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天津机场货邮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发现一票货物经过X光机检查时图像异常,立即要求进行开箱检查。开箱检查时,检查员发现一装有水杯的包裹中夹带了3支罐装催泪瓦斯,而该物品申报品名为电子件、日用品,与实际货物严重不符。安检人员随即将此货物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催泪瓦斯属于危险品,可对人的眼睛、鼻子、呼吸道以及皮肤等造成强烈刺激,引起大量流泪,剧烈咳嗽,喷嚏不止,严重可导致死亡。催泪瓦斯容器为压力容器,当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时会引起爆炸,此类货物若被装载上飞机后果将不堪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另外,该货物中夹带的催泪瓦斯是公安部规定的“单警装备”中的一部分,属于警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械是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而按照规定装备的警用器械,是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购买者必须持警官证及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方可购买,私自销售和购买都是违法行为。

  天津机场安检部提示,旅客和货主均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货物托运人应正确填写货物申报单,严禁以非危险品名托运危险品。(记者 侯砚 通讯员 王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崔瑞军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