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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办法 划定户外广告设置“禁区”
2011-1-6 10:00:55
    简要内容:记者从市市容园林委获悉,本市近日完成对《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予以实施。《办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一律不予批准。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6日电:记者从天津市市容园林委获悉,本市近日完成对《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予以实施。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事宜进行了明示,并划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禁区”,凡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等建筑物或者地点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不予批准。

  《办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一律不予批准。《办法》还明确了多个道路和区域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禁令”,比如泰安道(台儿庄道至新华路)、成都道(南京路至昆明路)、解放北路(曲阜道至解放桥)、五大道风貌建筑保护区(成都道以南,马场道以北,西康路以东,马场道、南京路以西范围内)、天津大礼堂周边。

  《办法》还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禁设侵占有损公共绿地,或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隔离带内也在禁设范围之列。(记者孔令彬)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渤海早报 编辑:伍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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