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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告播出 广电总局再念“紧箍咒”
2011-10-14 10:29:28
    广电总局在《通知》中明确指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4日电:广电总局在《通知》中明确指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广电总局在《通知》上标明: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插播广告

  广电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通知》中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记者了解到,本次下发的《通知》中并没有多少“新规”,更多的是针对近期有些违规现象反弹而进行的“重申”和“细化”。新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各方反应,仔细梳理了由此给相关机构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稿件统筹 林涛 续蓓

  “紧箍咒”之一 摘“口罩”

  禁止电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

  电视剧片头片尾的贴片广告会覆盖演职人员表,业内称之为“戴口罩”。从2010年开始执行的广电总局61号令,其中规定黄金时间电视剧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但并未提及电视剧的片头片尾,因而各电视台和广告商们便在剧集前后动起脑筋。多数情况下,观众从每集电视剧片头开始到片尾结束之间至少能看到三次中插广告。此次通知便明令禁止这种插播广告行为,并进一步细化规定非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在播出15分钟之后、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在播出25分钟后,才可按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此次通知明确禁止在片尾画面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常看电视剧的观众经常遇到下面几种情况:一集电视剧刚出完片头,本该进入剧情,却把广告招来了;本集即将结束时广告突然插播,观众以为还没完,等了半天才发现随后的是片尾曲,敢情这集内容已经没了。随后播放片尾曲时,又常常出现演职员表被各种广告“口罩”铺满的情况。有观众表示,本来很喜欢剧中的某个配角,想看看扮演者是谁,结果插片广告偏偏不让人看到字幕,大大影响心情。

  今年五月,广电总局通报停播44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并表示下一步将禁止在电视剧片头之后和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特别是禁止用贴片形式覆盖演职人员表的“口罩”广告。就在广电总局打出这一预防针后,电视台播放的绝大多数电视剧片头片尾仍然有插播广告和“口罩”广告出现,总局的“警告”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广电总局此次下发《通知》,明确对电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提出规定。不仅明令禁止了上述两类广告,而且进一步细化了广电总局令第61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紧箍咒”之二 限插播

  黄金时段每集插播广告不超1分钟

  除摘掉电视剧片头片尾的“口罩”外,总局下发的《通知》中还规定,将严格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并告知各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其中包括: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对于新闻节目插播广告,《通知》要求:应当安排在不同板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对于转播节目,《通知》提出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也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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