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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为房归属对簿公堂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归弟弟
2011-10-14 12:03:43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产权证明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及父母使用。父母所述的意思表示与客观情况相符。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明示,但此明示仅限于是否能对抗第三人,若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则需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进行确权。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4日电:弟弟借用哥哥名义贷款买套房,十年后亲兄弟打官司争房。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查明,该房由弟弟及父母出首付、还贷款、共同居住至今。父母称该房系为弟弟购买,故该房实体权利由弟弟享有,一审判令哥哥将该房过户至弟弟名下。

  30多岁的市民张大山结婚组建小家庭。弟弟张小山与父母在红桥区一套独单房居住。十年前买该房时以张大山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该房所有人一直登记在张大山名下。为确认该房归属,张小山将张大山告上法庭。

  原告张小山诉称,原告买房时没有工作,故用被告名字以公积金贷款,原告交纳首付款并提前还清贷款,用的是原告做生意的收入。原告曾要求办过户,被告不同意,双方曾达成家庭协议但未解决。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张大山辩称,首付及还贷都是父母出资,购房时父母表示该房是为被告夫妻购买的。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以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行为违法,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特定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和转借。原告应举证证明房归他所有,如无证据,又无法律依据,产权人就应是被告,因为权属登记簿是权利归属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被告的父母当庭述称,买房的钱主要是原告收入,贷款也是原告还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产权证明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及父母使用。父母所述的意思表示与客观情况相符。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明示,但此明示仅限于是否能对抗第三人,若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则需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进行确权。

  诉争房由原告及父母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自房屋交付至今一直居住使用。父母表示诉争房系为原告购买,对房屋出资应视为对原告的赠与,故诉争房实体权利应由原告享有。被告主张诉争房系父母为其购买缺乏证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协助办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通讯员温金凤 记者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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