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居民家中漏水后,因楼上邻居不配合维修,双方闹上法庭。肖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将房屋修复至不再漏水,并按照鉴定报告数额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4日电:一居民家中漏水后,因楼上邻居不配合维修,双方闹上法庭。诉讼中,被告邻居以漏水是因开发商使用的管道质量不合格所致为由,拒绝维修。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原告住房漏水原因是被告房屋内PPR管渗漏所致,故一审判令被告对其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至不再渗漏,并赔偿原告6168元。
市民肖某家住本市河东区一住宅小区内,沈某是其楼上邻居。2010年6月,肖某发现房屋漏水,即找到沈某多次进行交涉,但沈某始终未对漏水部位维修。肖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将房屋修复至不再漏水,并按照鉴定报告数额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沈某在法庭上提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开发商使用的管道质量不合格,不是其不想修房,而是怕将证据破坏,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保留向开发商追诉的权利。
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本市一家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诉房屋漏水原因,是由于601室自入户水表截门至卫生间截门间的地埋自来水系统(PPR管)存在渗漏缺陷,渗漏水穿透501室房顶混凝土楼板,造成相关损失,同时也是造成601室墙体下部大量返潮、返碱的原因。此缺陷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同时,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一家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就房屋受损部位维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果为“涉诉房屋顶棚、墙面等受损部位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6168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原、被告对鉴定结果未提异议,故法院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住房的地埋自来水系统(PPR管)是被告住宅专有使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本案原告房屋的漏水原因是因被告房屋自入户水表截门至卫生间截门间的地埋自来水系统(PPR管)存在渗漏缺陷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房屋漏水部位修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漏水原因是由开发商使用的管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解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鉴定报告数额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一节,因原告房屋损失,系漏水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赔偿数额已经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故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其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至不再渗漏,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予以修复,被告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68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