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倪某为故意伤害他人,因此裁决倪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倪某提出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后来倪某又提起行政诉讼。 |

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摄影:廉东明)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5日电:因为对自己受到的治安处罚不服,天津市“80后”男青年倪某将公安和平分局告上法庭。昨天(24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源于去年12月30日,在和平区成都道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与一女当事人发生争执,两次拖带对方,因而受罚。

原告倪某进行法庭辩论。(摄影:杨萍)
【事件回放】
刮蹭引发纠纷 被罚拘留5天
事发当天16时15分左右,倪某驾驶北京牌照的日产天籁轿车在成都道90中学门前顺行经过,与行人郭女士发生刮蹭,二人继而发生争执。倪某起诉后,和平区法院依法追加郭女士为第三人。郭女士书面表示不参加庭审,服从法院判决。
昨天在法庭上倪某称,他的汽车后视镜可以自行关闭,因此当车的后视镜碰上郭女士时,并未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倪某停车后,郭女士对他的汽车又打又踹。“我下车后与她发生口角,后来准备驾车离去,我把车启动后郭女士突然爬上车的前机盖。我的驾龄只有3个月,当时在车内惊慌失措,一时紧张没有采取合理制动致使拖行郭女士几米的距离。我下车后又与她理论,对方要求我靠边停车,我立即答应。因为当时路面很窄后面停满了等候的车辆,所以我启动汽车准备到前面靠边停车。谁知郭女士又趴在我的前机盖上,我觉得不能采取紧急制动,因为这样会把郭女士甩下车子,对她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机动车过来过去,她掉到地上很可能被别的车辆伤害。所以我怠速行驶,采取缓慢制动致使郭女士又被拖带数米。”
当时有人打110报了警。公安和平分局认定,在倪某与郭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时,郭女士在阻止倪某离开时被倪某故意用车拖带。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倪某为故意伤害他人,因此裁决倪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倪某提出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后来倪某又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