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瑞介绍,出台《暂行办法》主要是结合天津市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破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的一些政策性障碍。 |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6日电:记者昨天(15日)获悉,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金融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简称《暂行办法》),并鼓励该试点工作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瑞介绍,出台《暂行办法》主要是结合天津市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破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的一些政策性障碍。比如,《暂行办法》中对于由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有助于近一步规范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
此外,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中特别提到“承诺发起设立或者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本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记者张兆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