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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首次适用不捕释法说理制度
2011-11-22 17:05:56
    天津静海县检察院日前对一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捕决定,并依据该院制定的《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释法说理的规定(试行)》首次对县公安机关和被害方进行了书面释法说理。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孙某被公安静海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2日电:天津静海县检察院日前对一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捕决定,并依据该院制定的《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释法说理的规定(试行)》首次对县公安机关和被害方进行了书面释法说理。

  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孙某被公安静海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经审查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遂做出了不捕决定,并依据《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释法说理的规定(试行)》向县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不予逮捕理由及补充侦查方向进行了细致说明,同时还向被害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在说明不捕理由的基础上,告知其依法享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相关权利,并建议被害方通过法定方式与合理途径主张权利。

  这一举措获得了县公安机关和被害单位的充分认可。(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张宁 王静 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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