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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三改一化”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摘要(五)

2011-11-4 20:17:37
   第四章  产权界定

    第十五条  对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村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下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坑塘、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其它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因国家征收土地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对于产权有争议的集体资产,应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六条  资产界定结果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可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七条  资产界定结果报街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审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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