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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期不再审批新公寓项目 已批项目须明确房屋用途
2011-12-16 11:01:05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近期将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6日电: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近期将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此前,天津市确认的已审批或完成部分审批程序的仍有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这批项目的相关办证工作。

  对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开发商须出具承诺,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未明确房屋用途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分别在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依据购房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后,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属于“居住”用途的,登记机构应在权属证明或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对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

  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对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进行过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再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仍按原用途办理。 (首席记者邵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渤海早报 编辑:冯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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