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6日电:天津工商蓟县分局充分运动行政调解手段,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日前,蓟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某到工商蓟县分局市场科进行投诉:2010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我市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22.05万元的水泥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水泥有限公司按时供货,实际发生金额为17.09万元。2010年12月,水泥有限公司停止向某建设公司供货后,对方只在2011年1月8日规定期限内结算了约50%的货款即85467.75元,剩余款85534元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要,但对方至今尚未按合同规定付款。
在水泥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蓟县工商分局市场科工作人员立刻赶赴所述建设公司项目部所在地—河西区进行调解。在河西工商分局的协助下,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所述建设公司天津项目部最终同意支付拖欠货款85534元。(韩雪梅 李秀全)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日前,蓟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某到工商蓟县分局市场科进行投诉:2010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我市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22.05万元的水泥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水泥有限公司按时供货,实际发生金额为17.09万元。2010年12月,水泥有限公司停止向某建设公司供货后,对方只在2011年1月8日规定期限内结算了约50%的货款即85467.75元,剩余款85534元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要,但对方至今尚未按合同规定付款。
在水泥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蓟县工商分局市场科工作人员立刻赶赴所述建设公司项目部所在地—河西区进行调解。在河西工商分局的协助下,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所述建设公司天津项目部最终同意支付拖欠货款85534元。(韩雪梅 李秀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