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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暂不上调居民用电价格
2011-12-3 10:03:58
    按照国家规定,天津市各类用电价格是:农业生产用电由0.496元调整到0.53元,提高3.4分;大工业用电由0.6083元调整到0.6553元,提高4.7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0.8593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但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由天津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3日电:记者从市发改委(物价局)获悉,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调整天津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按照国家规定,天津市将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8分,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提高至0.8分;将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同时,适当疏导跨区域送电、燃气发电以及电网输配电价问题。上述措施共影响天津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4.13分。

  按照国家规定,天津市各类用电价格是:农业生产用电由0.496元调整到0.53元,提高3.4分;大工业用电由0.6083元调整到0.6553元,提高4.7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0.8593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但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由天津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为确保国家调整天津市电价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发改委要求各电力企业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天津市电热供应安全稳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记者 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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