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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一租客合同到期拒不搬迁 被判拘留强制腾房
2011-12-9 19:08:26
    房屋租赁到期,承租人却占着房子不肯搬,房东为此起诉腾房,得到支持后,承租人依然赖着不搬。法院经审理,判决翟某将诉争房屋腾交张女士;给付张女士2010年8月至11月的房屋使用费5732元及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使用费、电费。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9日电:房屋租赁到期,承租人却占着房子不肯搬,房东为此起诉腾房,得到支持后,承租人依然赖着不搬。昨天(8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强制其履行腾房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08年7月,市民张女士将位于和平区气象台路气象东里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租与翟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每月租金1400元,租期两年,到期后协议终止。2010年7月,合同期满后,翟某却不肯搬离,并不再交纳房租。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翟某腾房。法院经审理,判决翟某将诉争房屋腾交张女士;给付张女士2010年8月至11月的房屋使用费5732元及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使用费、电费。

  判决生效后,翟某迟迟不肯履行。今年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翟某腾房。接到申请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腾房公告,并多次找到翟某,为其辨法析理,做思想工作。其间,翟某要求张女士给付腾房补偿款3万元。此项要求张女士无法接受,但表示可以免除至腾房之日所欠租金,并承担诉讼费。但翟某坚持要求腾房补偿并将数额提高至10万元,以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经法院做工作,张女士为翟某提供了位于河东区的一处平房,作为本案的腾房去向。但翟某依然不肯搬迁。为此,法院干警于昨天下午到现场强制将诉争房屋腾空。

  据和平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周明伟介绍,申请人张女士为翟某提供的腾房去向是两间平房,面积共约30平方米,且具备水、电、暖气等设施,完全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经过法院几个月的调解、说服,翟某在有履行条件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所以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今后,还将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赵杰 吉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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