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27 14:34:56
| 简要内容: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区县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第十六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区县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乡镇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规定。
[本条释义]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在工作环节上更加直接和简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成员单位范围广泛,使考核结果更具权威性和代表性,公开的通报批评对各级政府重视并支持交通安全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督促和鞭策作用。
由政府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提高广大单位、领导干部、驾驶人、车主及其他交通参与者落实《安全责任制》的积极性,其表彰的规格更高,结果更权威。在多年实践中,这种表彰的权威性影响广泛,单位、个人均十分重视,有的单位以此表彰作为个人评选先进甚至晋升等重要依据,对交通安全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