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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25日电:今年8月,蓟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多次下乡检查,针对普遍存在的法律文书送达问题和部分派出所未落实居住地管辖规定的问题先后发出6份检察建议。
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法律监督,依据高检会[20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蓟县检察院建议相关单位将涉及的7名监外服刑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蓟县检察院就部分基层派出所在对监外服刑罪犯实施监管过程中,未按高检会[2009]3号文件要求落实居住地管辖的规定,而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双重管辖,致使部分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责成各基层派出所逐一核查监外服刑罪犯的户籍地和居住地,按规定一律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管辖。二是认真落实监外执行罪犯离开居住区域、迁居或涉及管辖权变更的审批、交接等制度。同时向未将监外服刑罪犯按规定送达居住地执行的相关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将该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移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管。
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法律监督,依据高检会[20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蓟县检察院建议相关单位将涉及的7名监外服刑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蓟县检察院就部分基层派出所在对监外服刑罪犯实施监管过程中,未按高检会[2009]3号文件要求落实居住地管辖的规定,而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双重管辖,致使部分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责成各基层派出所逐一核查监外服刑罪犯的户籍地和居住地,按规定一律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管辖。二是认真落实监外执行罪犯离开居住区域、迁居或涉及管辖权变更的审批、交接等制度。同时向未将监外服刑罪犯按规定送达居住地执行的相关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将该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移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管。

